對並非以香港為居籍的人的司法管轄權
第26條
即使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並非以香港為居籍,本條例賦予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仍可行使。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6條
對並非以香港為居籍的人的司法管轄權
即使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並非以香港為居籍,本條例賦予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仍可行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