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投票的選舉人的獲授權代表,須在選票上,在所選擇的每名候選人的姓名旁的方格內填上一個“X”號,以標示該選舉人的選擇。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4條
投票的選舉人的獲授權代表,須在選票上,在所選擇的每名候選人的姓名旁的方格內填上一個“X”號,以標示該選舉人的選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