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選舉人如出於無心之失,在選票或聲明書上留下標記,或破損或以其他方式損壞選票或聲明書(欠妥文件),則可在將它交還醫務委員會秘書處後,在秘書批准下,獲發出另一張選票或另一份聲明書,以作替代。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條
選舉人如出於無心之失,在選票或聲明書上留下標記,或破損或以其他方式損壞選票或聲明書(欠妥文件),則可在將它交還醫務委員會秘書處後,在秘書批准下,獲發出另一張選票或另一份聲明書,以作替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