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就某次選舉,根據第(3)款向某選舉人發出選票或聲明書,則之前就該次選舉向該選舉人發出的任何選票或聲明書,即告無效。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4條
如就某次選舉,根據第(3)款向某選舉人發出選票或聲明書,則之前就該次選舉向該選舉人發出的任何選票或聲明書,即告無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