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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條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條

第1條

秘書須 —— (a) 自有關日期起計3個月的期間,保管其接獲與該選舉有關的所有相關文件,包括提名表格、選票及聲明書;及 (b) 安排在上述期間屆滿後,銷毀該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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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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