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選舉呈請是基於第35(a)或(c)條所列的理由,則當選而受該項呈請質疑的候選人,須列作該呈請的答辯人。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條
如選舉呈請是基於第35(a)或(c)條所列的理由,則當選而受該項呈請質疑的候選人,須列作該呈請的答辯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