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主席可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駁回選舉呈請 —— (a) 就該呈請而言,第39條的某規定沒有獲遵守; (b) 有關呈請理由,並非第35條所列的理由。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2條
主席可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駁回選舉呈請 —— (a) 就該呈請而言,第39條的某規定沒有獲遵守; (b) 有關呈請理由,並非第35條所列的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