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就同一選舉有多於一宗選舉呈請提出,則主席可命令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合併該等呈請,以使有關聆訊可同時進行,或緊接地逐一進行。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4條
如就同一選舉有多於一宗選舉呈請提出,則主席可命令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合併該等呈請,以使有關聆訊可同時進行,或緊接地逐一進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