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6條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6條

第6條

呈請人或答辯人如欲將關於某選舉呈請的任何書面申述,提交醫務委員會在聆訊中考慮,則須 —— (a) 在所擇定的聆訊日期前至少7日,將該申述送交醫務委員會;及 (b) 同時將該申述的副本,送達另一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選舉呈請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