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呈請人或答辯人如欲將關於某選舉呈請的任何書面申述,提交醫務委員會在聆訊中考慮,則須 —— (a) 在所擇定的聆訊日期前至少7日,將該申述送交醫務委員會;及 (b) 同時將該申述的副本,送達另一方。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6條
呈請人或答辯人如欲將關於某選舉呈請的任何書面申述,提交醫務委員會在聆訊中考慮,則須 —— (a) 在所擇定的聆訊日期前至少7日,將該申述送交醫務委員會;及 (b) 同時將該申述的副本,送達另一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