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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2條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2條

第2條

呈請人及答辯人可出席聆訊,並由律師或大律師代為應訊,或 —— (a) 如有關呈請由5名選舉人聯名提出——由其中一名選舉人的獲授權代表代為應訊; (b) 如該人是一名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或被裁定不獲有效提名為選舉候選人的某人——親自應訊;或 (c) 如該人是秘書——親自應訊或由秘書授權的醫務委員會秘書處人員代為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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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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