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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4條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4條

第4條

如呈請人或答辯人,或兩者均沒有出席選舉呈請聆訊,則醫務委員會可 —— (a) 將聆訊押後至一個較遲的日期; (b) 在案中一方或多於一方缺席的情況下,展開聆訊呈請;或 (c) 如呈請人沒有出席——駁回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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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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