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主席可 —— (a) 延長須根據本部作出任何事情的時限,不論該時限是否已屆滿; (b) 延遲已擇定作聆訊選舉呈請的日期或時間; (c) 押後選舉呈請的聆訊;及 (d) 應呈請人或答辯人的書面請求,傳召任何人在選舉呈請聆訊中以證人身分應訊,並在該人經宣誓或不經宣誓的情況下,向其進行訊問。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6條
主席可 —— (a) 延長須根據本部作出任何事情的時限,不論該時限是否已屆滿; (b) 延遲已擇定作聆訊選舉呈請的日期或時間; (c) 押後選舉呈請的聆訊;及 (d) 應呈請人或答辯人的書面請求,傳召任何人在選舉呈請聆訊中以證人身分應訊,並在該人經宣誓或不經宣誓的情況下,向其進行訊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