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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3條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2)或(9)款所指的邀請作出的提名,須 —— (a) 採用指明表格; (b) 由1名業外委員簽署; (c) 隨附獲提名的人對提名的書面同意;及 (d) 在該邀請指明的期限前,由秘書接獲。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0部 — 為委任作提名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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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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