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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0條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0條

第10條

就根據第(9)(d)款舉行的會議而言,以下條文適用 —— (a) 主席須主持會議; (b) 只有業外委員(如主席是業外委員,則包括主席)可在會議上投票; (c) 除主席以外,任何業外委員缺席,並不影響有關遴選的有效性; (d) 遴選須藉出席的業外委員不記名投票而進行,而獲最高票數的候選人須視為獲選; (e) 會議上不得透過代表處理事務; (f) 凡出現候選人得票數相同的情況,秘書須抽籤決定誰人獲選;及 (g) 秘書須宣布哪些候選人獲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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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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