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本人,賄賂或恐嚇另一人,以使該另一人在選舉中 —— (a) 作為候選人參與選舉; (b) 不作為候選人參與選舉;或 (c) 於獲提名為選舉中的候選人後退選。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條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本人,賄賂或恐嚇另一人,以使該另一人在選舉中 —— (a) 作為候選人參與選舉; (b) 不作為候選人參與選舉;或 (c) 於獲提名為選舉中的候選人後退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