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候選人的虛假陳述
第5條
(1) 候選人不得在選舉之前或進行期間,為推動或促致其本人在該次選舉中當選,而故意作出或發布任何關於其本人的虛假事實陳述,包括(但不限於)其品格、資歷或行為操守。 (2) 任何人如確立,其本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並確實相信,其所作的有關陳述為真實,則該人不屬違反第(1)款。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5條
關於候選人的虛假陳述
(1) 候選人不得在選舉之前或進行期間,為推動或促致其本人在該次選舉中當選,而故意作出或發布任何關於其本人的虛假事實陳述,包括(但不限於)其品格、資歷或行為操守。 (2) 任何人如確立,其本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並確實相信,其所作的有關陳述為真實,則該人不屬違反第(1)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