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於任何聚會附帶供應任何種類的膳食,該行為本身表面須視為第(1)款所禁止的行為。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3條
凡於任何聚會附帶供應任何種類的膳食,該行為本身表面須視為第(1)款所禁止的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