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本人,向任何人(對方)施用(或威脅向對方施用)任何武力、暴力或約束,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本人,向對方造成(或威脅向對方造成)任何實質上或精神上的損傷、損害、傷害或損失,而 —— (a) 有關行為的目的,是誘使或迫使對方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或 (b) 有關行為,是出於對方曾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條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本人,向任何人(對方)施用(或威脅向對方施用)任何武力、暴力或約束,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本人,向對方造成(或威脅向對方造成)任何實質上或精神上的損傷、損害、傷害或損失,而 —— (a) 有關行為的目的,是誘使或迫使對方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或 (b) 有關行為,是出於對方曾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