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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2條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本人,用誘拐、脅迫、任何欺詐手段或詭計,以 —— (a) 妨礙或阻止任何人自由行使在選舉中投票的權利;或 (b) 迫使、誘使或驅使任何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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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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