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審裁官可將覆核的聆訊及有關考慮事項移交另一審裁官,而後者就此所享有的權力及職能,猶如一名原來聆訊該申索並擬備有關法律程序紀錄的審裁官所享有者一樣。
勞資審裁處條例 第5條
審裁官可將覆核的聆訊及有關考慮事項移交另一審裁官,而後者就此所享有的權力及職能,猶如一名原來聆訊該申索並擬備有關法律程序紀錄的審裁官所享有者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