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經核證形式提供資料的摘錄
第19A條
(1) 在有人提出要求及繳付訂明文件費後,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該人以未經核證形式提供登記冊內任何資料的摘錄。 (2) 為施行第(1)款而提供的資料的摘錄,可按照局長認為適當的形式及方式而予以提供。
商業登記條例 第19A條
以未經核證形式提供資料的摘錄
(1) 在有人提出要求及繳付訂明文件費後,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該人以未經核證形式提供登記冊內任何資料的摘錄。 (2) 為施行第(1)款而提供的資料的摘錄,可按照局長認為適當的形式及方式而予以提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