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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3條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對執行該命令是需要或有利的相應及附帶規定,尤其包括授權某些人為進行任何作業或為裝設、保養或拆除任何構築物或器具而按照第(5)款進入土地或建築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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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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