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工程或使用或附帶事宜之目的,行政長官可就第5條所述計劃內描述的任何道路、政府前濱或海床而作出命令 —— (a) 指示該道路或其部分須予封閉; (b) 指示該政府前濱或海床須予填平; (c) 聲明任何道路或政府前濱或海床的任何公有權利或私人權利,或任何道路或政府前濱或海床上、之下或之上的任何公有權利或私人權利,須予終絕、修改或限制又或須予終絕、修改或限制的範圍,以及須予終絕、修改或限制的時間或持續期。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1條
為工程或使用或附帶事宜之目的,行政長官可就第5條所述計劃內描述的任何道路、政府前濱或海床而作出命令 —— (a) 指示該道路或其部分須予封閉; (b) 指示該政府前濱或海床須予填平; (c) 聲明任何道路或政府前濱或海床的任何公有權利或私人權利,或任何道路或政府前濱或海床上、之下或之上的任何公有權利或私人權利,須予終絕、修改或限制又或須予終絕、修改或限制的範圍,以及須予終絕、修改或限制的時間或持續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