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附表所述的獲補償權利,是除了因實施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1(2)條所施加的任何存續條件而產生並歸於申索人的任何利益以外所額外存在的。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3條
附表所述的獲補償權利,是除了因實施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1(2)條所施加的任何存續條件而產生並歸於申索人的任何利益以外所額外存在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