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土地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按照本條例聆訊和裁定 —— (a) 局長或申索人根據第29(6)或(7)條提交土地審裁處的所有補償申索;及 (b) 第23(2)及28(2)條所訂定的申請。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1條
土地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按照本條例聆訊和裁定 —— (a) 局長或申索人根據第29(6)或(7)條提交土地審裁處的所有補償申索;及 (b) 第23(2)及28(2)條所訂定的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