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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2條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土地審裁處在判給補償時,並無接獲關於申索人獲償權爭議的通知或提示,則土地審裁處亦具有司法管轄權將該項補償或其部分判給申索人;但其後如有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任何其他人較獲判給該項補償的人更有權獲得該項補償或其部分,則上述判給的作出,並不影響上述的任何其他人根據本條例獲得補償的權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評定和判給補償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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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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