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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4條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該等規例或其中任何條文於規例指明的日期生效,而該日期可較與規例有關的國際協議的生效日期為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為防止及控制污染而訂立的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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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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