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根據本條例訂明的各項費用 —— (a) 可訂在足以收回港口管理開支的水平,而無須因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為提供某項服務、設施或物品,所承擔或相當可能承擔的行政或其他支出的數額而受限制;上述港口管理開支是指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在處理香港船舶、香港港口、在香港水域內的船舶及水上交通的管理、規管或控制事務方面,所承擔或相當可能承擔的一般開支;及 (b) 在不影響(a)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可按大小不同的船舶(不論是以噸位、長度或其他標準劃分),或按不同級別或種類的服務、設施或船舶,訂定不同的數額。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6條
根據本條例訂明的各項費用 —— (a) 可訂在足以收回港口管理開支的水平,而無須因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為提供某項服務、設施或物品,所承擔或相當可能承擔的行政或其他支出的數額而受限制;上述港口管理開支是指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在處理香港船舶、香港港口、在香港水域內的船舶及水上交通的管理、規管或控制事務方面,所承擔或相當可能承擔的一般開支;及 (b) 在不影響(a)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可按大小不同的船舶(不論是以噸位、長度或其他標準劃分),或按不同級別或種類的服務、設施或船舶,訂定不同的數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