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根據本部訂立的規例下授權或命令扣留的船舶,如在遭扣留後或在有關該項扣留的通知或命令送達船長後,未得主管的權力體放行而出海或企圖出海,該船的船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如該船的船東、代理人或任何遣送該船出海的人參與該罪行,亦屬犯罪,可處同樣的懲罰。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1條
在根據本部訂立的規例下授權或命令扣留的船舶,如在遭扣留後或在有關該項扣留的通知或命令送達船長後,未得主管的權力體放行而出海或企圖出海,該船的船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如該船的船東、代理人或任何遣送該船出海的人參與該罪行,亦屬犯罪,可處同樣的懲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