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防止或減低污染,或為防止或減低造成污染的危險,處長可就船舶或船上貨物向以下的人發出指示 —— (a) 該船的船東或任何據有或控制該船的人;或 (b) 該船的船長;或 (c) 任何據有該船的救助人員或其僱員或代理人,而同時是有關救助行動的負責人的。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2條
為防止或減低污染,或為防止或減低造成污染的危險,處長可就船舶或船上貨物向以下的人發出指示 —— (a) 該船的船東或任何據有或控制該船的人;或 (b) 該船的船長;或 (c) 任何據有該船的救助人員或其僱員或代理人,而同時是有關救助行動的負責人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