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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5條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5條

第5條

第(4)款賦予處長的權力,可由獲處長特為該等事項而授權的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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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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