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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8條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8條

第8條

凡根據指示(指根據第(2)款所發的)或第(4)或(5)款,而對遭拘禁的船舶或該船所載貨物採取的行動 —— (a) 均不構成藐視法庭罪;及 (b) 不得構成起訴政府的訴訟根據或訴訟理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可能造成污染的海難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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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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