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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2條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故意阻撓 —— (a) 就發給或送達根據第6(2)條發出的指示的事宜代表處長行事的人; (b) 遵從根據該條所發指示行事的人;或 (c) 根據該條第(4)、(5)款行事的人,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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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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