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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4條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 第4條

第4條

犯本條所定的罪行的人 —— (a) 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 (b) 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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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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