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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醫註冊條例 第3條

脊醫註冊條例 第3條

管理局的設立

第3條

(1) 現設立一個“脊醫管理局”,該管理局具備經由本條例或憑藉本條例委予的宗旨及授予的權力。 (2) 管理局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公職人員1名,由行政長官委任; (b) 非脊醫的人士4名,均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任期不超逾3年;及 (c) 脊醫5名,均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任期不超逾3年。 (3) 根據本條所作出的各項委任均須在憲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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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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