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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醫註冊條例 第4條

脊醫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向研訊委員會作出的證供方面,證人享有的特權,與他在法庭作供時所享有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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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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