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均不得就本條規定公布或容許公布的命令或其他詳情,而以誹謗為理由提出訴訟索償。
脊醫註冊條例 第3條
任何人均不得就本條規定公布或容許公布的命令或其他詳情,而以誹謗為理由提出訴訟索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