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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醫註冊條例 第2條

脊醫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例第3(2)(b)或(c)條獲委任的管理局成員,可隨時藉向行政長官發出書面通知辭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關於管理局及其成員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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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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