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本條例第3(2)(b)或(c)條獲委任的管理局成員,可隨時藉向行政長官發出書面通知辭職。
脊醫註冊條例 第2條
根據本條例第3(2)(b)或(c)條獲委任的管理局成員,可隨時藉向行政長官發出書面通知辭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