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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 第1條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2)、(3)及(4)款的規定下,發展局成員須依照其委任條款任職及離職,在終止成為成員後,有資格再獲委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與發展局及其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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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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