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條例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

章號
Cap. 472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89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設立香港藝術發展局為法團以在香港發展藝術,以及就其職能,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第2條香港藝術發展局的設立
第3條發展局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法團。

(2) 發展局可起訴及被起訴。

(3) 發展局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不超過22名其他成員,各人均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b)-(c)

(d)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或其代表;

(e)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及

(f)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4) 第款所指的其他成員可包括最多10名由根據第(5)款指明的團體及個人提名的人。如此指明的代表某藝術範疇的團體及個人可(就該藝術範疇)或所有如此指明的團體及個人可(就第(5)款所列的任何或所有藝術範疇)為此目的作出提名,使每一藝術範疇提名不超過1人,而每人均須是行政長官認為在該人被提名的藝術範疇中有經驗的人。

(5)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就下列的每一藝術範疇指明團體或個人(或指明兩者),而該等團體或個人均須是行政長官認為能代表該藝術範疇的 —— (a) 文學藝術;

(b) 音樂;

(c) 舞蹈;

(d) 戲劇;

(e) 視覺藝術;

(f) 電影藝術;

(g) 藝術行政;

(h) 藝術敎育;

(i) 藝術評論;

(j) 戲曲。

(6) 以下人士並無資格獲行政長官根據第款予以委任或根據第(4)款被提名 —— (a) 擔任《退休金利益條例》()所界定的設定職位或非設定職位的人;

(b) 擔任《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所界定的司法職位的人;

(c)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d) 廉政公署的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人員;

(e) 申訴專員及其職員;

(f) 受僱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人;

(g) 任何武裝部隊的現役軍官或成員;

(h)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

(i) 破產未獲解除的破產人,或破產在先前的5年內已解除的人或在先前的5年內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的人,而且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該人均沒有全數清償拖欠其債權人的債務;

(j)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判定屬精神不健全及無能力照顧自己及處理其事務的人,而且該人其後並未根據該條例被判定其精神不健全狀況已終止;

(k)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區或國家被判處死刑或超過3個月監禁(不論該監禁刑罰的名稱為何)的人,而且該人並未按判刑或按主管當局所改處的刑罰服刑,亦未獲無條件赦免;

(l)

(m) 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

(7) 發展局的成員組成發展局的管理機構,並須以發展局的名義管理發展局的事務,及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發展局的權力。

(8) 適用於發展局及其成員,而行政長官可藉命令修訂。

(9) 發展局不是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並不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10) 根據第(3)款作出的委任的公告及根據第(8)款作出的任何命令,須在憲報刊登。

第1條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法團。

第2條

發展局可起訴及被起訴。

第3條
第a條

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不超過22名其他成員,各人均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第b...c條
第d條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或其代表;

第e條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及

第f條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第4條

第款所指的其他成員可包括最多10名由根據第(5)款指明的團體及個人提名的人。如此指明的代表某藝術範疇的團體及個人可(就該藝術範疇)或所有如此指明的團體及個人可(就第(5)款所列的任何或所有藝術範疇)為此目的作出提名,使每一藝術範疇提名不超過1人,而每人均須是行政長官認為在該人被提名的藝術範疇中有經驗的人。

第5條
第a條

文學藝術;

第b條

音樂;

第c條

舞蹈;

第d條

戲劇;

第e條

視覺藝術;

第f條

電影藝術;

第g條

藝術行政;

第h條

藝術敎育;

第i條

藝術評論;

第j條

戲曲。

第6條
第a條

擔任《退休金利益條例》()所界定的設定職位或非設定職位的人;

第b條

擔任《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所界定的司法職位的人;

第c條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第d條

廉政公署的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人員;

第e條

申訴專員及其職員;

第f條

受僱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人;

第g條

任何武裝部隊的現役軍官或成員;

第h條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

第i條

破產未獲解除的破產人,或破產在先前的5年內已解除的人或在先前的5年內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的人,而且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該人均沒有全數清償拖欠其債權人的債務;

第j條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判定屬精神不健全及無能力照顧自己及處理其事務的人,而且該人其後並未根據該條例被判定其精神不健全狀況已終止;

第k條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區或國家被判處死刑或超過3個月監禁(不論該監禁刑罰的名稱為何)的人,而且該人並未按判刑或按主管當局所改處的刑罰服刑,亦未獲無條件赦免;

第l條
第i條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區或國家被定罪,判處不得以罰款代替而且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判緩刑;

第ii條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第iii條

被裁定犯了《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及

第m條

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

第7條

發展局的成員組成發展局的管理機構,並須以發展局的名義管理發展局的事務,及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發展局的權力。

第8條

適用於發展局及其成員,而行政長官可藉命令修訂。

第9條

發展局不是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並不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第10條

根據第(3)款作出的委任的公告及根據第(8)款作出的任何命令,須在憲報刊登。

第4條發展局的職能
189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