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設立香港藝術發展局為法團以在香港發展藝術,以及就其職能,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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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法團。
(2) 發展局可起訴及被起訴。
(3) 發展局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不超過22名其他成員,各人均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b)-(c)
(d)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或其代表;
(e)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及
(f)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4) 第款所指的其他成員可包括最多10名由根據第(5)款指明的團體及個人提名的人。如此指明的代表某藝術範疇的團體及個人可(就該藝術範疇)或所有如此指明的團體及個人可(就第(5)款所列的任何或所有藝術範疇)為此目的作出提名,使每一藝術範疇提名不超過1人,而每人均須是行政長官認為在該人被提名的藝術範疇中有經驗的人。
(5)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就下列的每一藝術範疇指明團體或個人(或指明兩者),而該等團體或個人均須是行政長官認為能代表該藝術範疇的 —— (a) 文學藝術;
(b) 音樂;
(c) 舞蹈;
(d) 戲劇;
(e) 視覺藝術;
(f) 電影藝術;
(g) 藝術行政;
(h) 藝術敎育;
(i) 藝術評論;
(j) 戲曲。
(6) 以下人士並無資格獲行政長官根據第款予以委任或根據第(4)款被提名 —— (a) 擔任《退休金利益條例》()所界定的設定職位或非設定職位的人;
(b) 擔任《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所界定的司法職位的人;
(c)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d) 廉政公署的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人員;
(e) 申訴專員及其職員;
(f) 受僱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人;
(g) 任何武裝部隊的現役軍官或成員;
(h)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
(i) 破產未獲解除的破產人,或破產在先前的5年內已解除的人或在先前的5年內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的人,而且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該人均沒有全數清償拖欠其債權人的債務;
(j)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判定屬精神不健全及無能力照顧自己及處理其事務的人,而且該人其後並未根據該條例被判定其精神不健全狀況已終止;
(k)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區或國家被判處死刑或超過3個月監禁(不論該監禁刑罰的名稱為何)的人,而且該人並未按判刑或按主管當局所改處的刑罰服刑,亦未獲無條件赦免;
(l)
(m) 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
(7) 發展局的成員組成發展局的管理機構,並須以發展局的名義管理發展局的事務,及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發展局的權力。
(8) 適用於發展局及其成員,而行政長官可藉命令修訂。
(9) 發展局不是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並不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10) 根據第(3)款作出的委任的公告及根據第(8)款作出的任何命令,須在憲報刊登。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法團。
發展局可起訴及被起訴。
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不超過22名其他成員,各人均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或其代表;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及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第款所指的其他成員可包括最多10名由根據第(5)款指明的團體及個人提名的人。如此指明的代表某藝術範疇的團體及個人可(就該藝術範疇)或所有如此指明的團體及個人可(就第(5)款所列的任何或所有藝術範疇)為此目的作出提名,使每一藝術範疇提名不超過1人,而每人均須是行政長官認為在該人被提名的藝術範疇中有經驗的人。
文學藝術;
音樂;
舞蹈;
戲劇;
視覺藝術;
電影藝術;
藝術行政;
藝術敎育;
藝術評論;
戲曲。
擔任《退休金利益條例》()所界定的設定職位或非設定職位的人;
擔任《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所界定的司法職位的人;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廉政公署的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人員;
申訴專員及其職員;
受僱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人;
任何武裝部隊的現役軍官或成員;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
破產未獲解除的破產人,或破產在先前的5年內已解除的人或在先前的5年內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的人,而且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該人均沒有全數清償拖欠其債權人的債務;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判定屬精神不健全及無能力照顧自己及處理其事務的人,而且該人其後並未根據該條例被判定其精神不健全狀況已終止;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區或國家被判處死刑或超過3個月監禁(不論該監禁刑罰的名稱為何)的人,而且該人並未按判刑或按主管當局所改處的刑罰服刑,亦未獲無條件赦免;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區或國家被定罪,判處不得以罰款代替而且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判緩刑;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被裁定犯了《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及
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
發展局的成員組成發展局的管理機構,並須以發展局的名義管理發展局的事務,及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發展局的權力。
適用於發展局及其成員,而行政長官可藉命令修訂。
發展局不是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並不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根據第(3)款作出的委任的公告及根據第(8)款作出的任何命令,須在憲報刊登。
引用此法例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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