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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 第4條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主席或副主席在任何會議缺席,或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懸空,出席會議的成員須在處理其他事務前,互選一人在會議期間擔任主席。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與發展局及其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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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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