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主席或副主席在任何會議缺席,或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懸空,出席會議的成員須在處理其他事務前,互選一人在會議期間擔任主席。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 第4條
如主席或副主席在任何會議缺席,或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懸空,出席會議的成員須在處理其他事務前,互選一人在會議期間擔任主席。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