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甲板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2條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甲板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