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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1)(a)款所指的修理通知須 —— (a) 在專營權終止前至少30日發出; (b) 指明有關修理須於何時限內完成,而該時限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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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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