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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5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5條

第5條

儘管有第(1)、(3)及(4)款的規定,就本條例而言,在僱員事先同意下於某工資期首7天後而於緊接該工資期後的第7天終結前的任何時間支付的佣金,須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而不論有關工作於何時執行,亦不論根據有關僱傭合約該佣金須於何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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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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