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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1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1條

第1條

僱員的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 (a) 就正處於僱傭試工期的殘疾人士而言,為將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乘以附表2第3條指明的百分率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 (b) 就殘疾僱員而言,為將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乘以附表2第7條提述的評估證明書所述明的、屬該僱員的經評估生產能力水平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 (c) (如某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繼續受僱為相同僱主執行相同工作)就該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而言,直至對其在執行該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根據附表2完成當日終結為止,為將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乘以在選擇表格內指明的百分率所得之每小時工資額;及 (d) 就其他僱員而言,為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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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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