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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第2條

儘管有第(1)(d)款的規定,已完成僱傭試工期的殘疾人士如於該試工期屆滿後成為殘疾僱員,則自該試工期屆滿的翌日起,其每小時最低工資額,須視為第(1)(b)款所訂定的每小時工資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獲付最低工資的權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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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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