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該款提述的目的包括 —— (a)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計算須支付的任何工資或任何其他款項的款額; (b)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計算須以特惠款項方式支付的任何款額; (c)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計算須向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任何強制性供款的款額;及 (d) 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或《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的目的,計算僱員的每月收入或每月入息。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該款提述的目的包括 —— (a)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計算須支付的任何工資或任何其他款項的款額; (b)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計算須以特惠款項方式支付的任何款額; (c)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計算須向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任何強制性供款的款額;及 (d) 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或《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的目的,計算僱員的每月收入或每月入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