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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

第3條

主席及所有其他委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而行政長官在根據第(2)(b)及(c)款委任委員時,可顧及到根據第(2)款(b)段的每一節及該款(c)段委任的委員的數目有需要達致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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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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