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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

第3條

委員會在執行其職能時,須顧及以下需要 —— (a) 在防止工資過低與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失的目標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及 (b) 維持香港的經濟發展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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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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