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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第4條

委員會如認為合適,可在作出將載於其報告內的建議前 —— (a) 諮詢代表僱主或僱員的任何組織,或任何其他人; (b) 考慮在諮詢過程中向它提交的意見;及 (c) 分析及考慮來自任何研究或調查的數據,及考慮該等研究或調查所包含的任何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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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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